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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1日起,报废车回收行业将正式“改革”

发布时间:2019-05-15      关键字:【】      返回首页
近日,国务院公布关于报废车回收的《管理办法》,同时废除原2001年发布的有关报废车回收管理办法,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制度。众所周知,随着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,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经位于全球第二,仅次于美国,在汽车飞速增加的情况下,报废汽车难免就会随之增长,以前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明显不适合现在的报废汽车行业,那么对于此次的报废车回收新规定有哪些重要的更改呢?
 
 
新的报废车回收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:
 
一、支持机动车的生产企业经营报废车回收业务,但必须由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定。资质认定大致三个条件:有企业法人资格;有供于回收机动车的拆解设备和场地;有拆解回收机动车的相关技术人员。对比之前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设立条件,这次出台的管理办法,明显放宽了许多。
 
二、报废机动车被企业回收处理后,机动车的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一并收回,报废车回收企业会开具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,最后向交通部门办理注销登记,拿到注销证明。
 
三、发动机、方向机、变速器、前后桥、车架,简称机动车“五大总成”,经检查后无异样可继续使用的,回收企业可以出售,但必须标明“报废机动车回用件”标识。不过,“五大总成”不得拼装机动车,更不能将拼装的机动车在市场交易。
 
四、之前的管理办法,直接将五大总成”禁止进入市场交易,现在允许可继续使用过的交易,当标有“报废机动车回用件”的“五大总成”在市场出现时,价格肯定会比新品便宜许多。 所以,这条细则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个福音。
 
五、未取得报废车回收资质的企业擅自从事回收活动,监管部门将没收其违法所得、回收的机动车及“五大总成”等零部件。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,处5万以下10万以上罚款;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,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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